总 则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南乐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南乐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和项目。
第一章 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数额参照地方财政留成税额,以贴息等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以下同)。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不低于地方财政留成税额的60%、第3至4年按50%、第5至6年按30%奖励企业。
第二条 客商收购、兼并原工业企业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前两年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税额的50%、第三至第四年按25%奖励企业。
第四条 客商在我县再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新上的生产性企业,审批准入环节免收行政性收费,建设和运营环节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六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全部享受。
第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金以“就低不就高”原则,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八条 县政府对确定的重大生产性工业企业,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交清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的项目,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标准: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奖励等同于企业征地成本价费用25%的资金;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等同于企业征地成本价费用50%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的,奖励等同于企业征地成本价全部费用的资金。交款及奖励方式:企业用地时按成本价交清土地款;办理土地证时按出让价交齐土地款。出让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土地款差额,办证后半月内奖励企业;成本价和优惠价之间的土地差价款差额从企业所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奖清为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业等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零污染排放、清洁生产型项目;
(五)辐射带动能力大、影响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凡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城区或城镇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计算,不以年度计算,下同),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30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6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奖励政策依次类推。
(三)引进高新技术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固定资产3000万元(含)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奖励政策依次类推。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条件。
第十五条 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县外商投资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引进的项目,优惠奖励政策按乐发〔2009〕3号文件执行。
附: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
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人民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维护和保障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加快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内容和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只包括土地、基建、设备三个方面,采用“三对照”的办法认定。
(一)土地认定标准。查验对照内容:一是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评估等相关材料;二是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发票。
(二)基建认定标准。查验对照内容:一是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二是付款凭证;三是缴纳建筑营业税的原始发票。
(三)设备认定标准。查验对照内容:一是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二是企业付设备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三是购置设备的发票。
二、认定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从县外商投资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进行备案。
(二)申请。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方可进行申请,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60日内为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受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引荐人申请奖励须提交的材料:(1)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内资企业免交章程);(2)引荐人的身份证明;(3)奖励申请;(4)企业法人确认证明;(5) 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建筑安装营业税票、设备订购合同、票据;(6)《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7)属高新技术项目的,须提交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名录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
1、初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会计清单,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初核报告。
2、复核:县审计局牵头,财政局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初核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监督:县监察局对审核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书。
4、抽查: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认定结果报告的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签署意见。
5、认定:召开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审核情况做出最终认定,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6、兑现: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出具《南乐县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
三、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管理,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督。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并向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意见,不重复计算。引资者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持有效证件到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和《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
(三)引荐人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由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中介人、审核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及一次性税源项目。
(二)政府安排的资金和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购买价折算人民币。
(二)引荐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三)审核经费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四)无法认定项目性质的由县招商引资和工业发展暨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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