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土地优惠政策

2011-11-03 12:13:21 来源: 作者:坚定不移   字体:   网友评论 0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交纳税金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第3至4年按50%奖励企业,第5至6年按30%奖励企业。 
        第二条  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第三条  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审批准入环节免收行政性收费,建设和运营环节除按规定征收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除按规定征收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全部享受。 
        第五条  生产性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益部分(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向上级报件费用除外,下同)全部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益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零污染排放、清洁生产型项目; 
    (五)辐射带动能力大、影响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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